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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测试题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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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根据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包括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F、E、D、C、A。追索金额包括三部分: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C、D、E、F对300万元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被变造的,签章在前的人对变造前的金额承担责任,签章在后的人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本题中C、D、E、F在变造之后签章的。所以C、D、E、F对3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4)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转让的,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 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6)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出纳的醉酒行为不会影响出票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出票行为有效,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7)背书效力不受影响。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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