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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测试题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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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第 56 题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l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要求: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2)计算债权人甲可以获得的清偿数额。

标准答案:

(1)清偿用于担保的部分并追回后的财产金额为:250-160+80=170(万元)该企业的普通债权额为:56+190+4=250(万元)

(2)首先支付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再次是缴纳税金35万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产债权。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为:170-30-55-35=50(万元)债权人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50÷250×56=11.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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