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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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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第1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因为得力的行政领导,有效的行政沟通,可行的行政决策,高效行政效能以及正确的城市规划管理都依赖于有条不紊的行政组织。
 
 
第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该项是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
 
 
第3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具有以下四项特征:①它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②是政府意志的体现。③是一个有机的组织过程。④是一个动态连续过程。
 
 
第4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一般包括:城市规划的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技术要求,如编制内容深度,成果要求等。
 
 
第5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建设用地范围确定之后,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37: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土地使用性质、提出对建筑和道路的规划控制要求、市政管线规划等,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对于当前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绿地系统和工程管线等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第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城市规划能正常实施。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14: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目的:实施城市规划。
    2.任务:可归纳为定性、定向、定点、定量。控制各项建设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综合协调建设用地的有关矛盾和相关方面要求,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不断完善、深化城市规划。
 
第7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由建筑容积率的定义可知,过高的容积率才会使建筑过高,体量过大。
 
 
第8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与建筑容积率密切相关的还有建筑层次分区等内容。
 
 
第9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d项还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它的范围过大,不适合容积率的核定。
 
 
第10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另外的属于非物质形态的保护。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32: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1.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
    内容:建筑物实体和环境两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
    注意:珍惜意识,抢救第一,防伪杜假,理顺关系,旧城改建。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
    内容: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物质形态包括自然地理景观环境、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历史建筑实体。
 
 
第11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够成犯罪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制裁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它的主体是选项d。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34: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概念;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市规划法律和法规、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规划许可,对城市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其有3种行政行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第1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这属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任务。
 
 
第13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那是行政决定造成的影响。
 
 
第14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会议的召开进一步确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确定了从中央到地方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了城市发展的远景规划,划定了城市建设的范围,对城市进行了分类排队,促成了重点城市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的发展,由此而标志着中国的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统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
    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第15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1953年3月,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城市规划起步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这个时期,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由无计划、分散 建设进入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建设的新时期。
    1953年3月,国家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
    1956年,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国家城建部,内设城市规划局等城市建设方面的职能局,分别负责城建方面的政策研究及城市规划设计等业务工作的领导。
    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了城市必须为工业化、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采取与工业建设相适应的“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
    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16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城市规划文件的纵向体系,是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0: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按其构成特点,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两大类。
    纵向体系是由不同等级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文件所构成。由国家、省、市三个层次构成。
    横向体系是由基本法、配套法、相关法组成。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
 
 
第17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20万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高级技术人员级配比例最小为1:5,这是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标准。
 
 
考点:
第四章  依法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   ☆☆☆☆考点1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承担规划任务;
 
第18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而制订的。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于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掌握:
    a.城市用地分类: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中十大类用地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b.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及建设用地标准:i级城市60.1~75.0㎡/人;ⅱ级城市75.1~90.0㎡/人;ⅲ级城市90.1~105.0㎡/人;ⅳ级城市105.1~120.0㎡/人。
 
 
第19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按从主到次的划分,在道路规划交通设计规范中划为快速,主干,次干和支路四大类。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20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该项中的内容是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分级标准的部分内容。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7:《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1992年10月27日建设部颁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并于1993年2月17日印好补充规定。
    1.适用范围: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2.熟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及分级标准、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申请与审批办法。
 
 
第21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与社会发展相对应的是经济建设,环保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必然向有利经济建设发展的方向迈进。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
    2.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3.有关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也可以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环境监测规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6.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其他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第22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向国家支付的是出让金。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23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为合理开发使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2.水资源权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管理制度与主管部门。
    4.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5.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6.防汛与抗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第2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参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2.基本原则。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3.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4.建设和管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政府批准。
 
 
第25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7日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2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从业资格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前面三项条件。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4:从业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准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7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领导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中心位置,有选人用人的职能。优秀的领导者无一不知人善任,能否选好人,用好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组织的成功与失败,行政领导者要讲究用人之道,采取正确的方法考察、识别、选拔和使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考点:
第一章  行政管理学有关知识   ☆☆☆☆考点8:行政领导的基本概念;
    1.概念:领导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中,领导者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手段,统御和指被领导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行政领导是与行政决策交织在一起的,它贯穿于行政管理的过程始终。
    对行政领导的含义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1)领导是一个由领导者、被领导者及其环境3项基本要素组成的有机系统;
    (2)领导是一个动态的行为活动的过程,旨在实现某一管理目标;
    (3)领导是一种上下双方共同的行为的过程;
    (4)领导是高层次的社会管理活动;
    (5)行政领导是具有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综合性的活动。
    2.行政领导的职责:计划、组织、指挥、人事、协调。具体为:
    (1)确立本组织目标;
    (2)组织与协调下级的工作;
    (3)协调本组织与外部的关系;
    (4)激励下属努力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工作并对他们的工作及时予以评价和控制;
    (5)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启用人才。
 
第28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因此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行政管理工作。
 
 
考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考点1: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对城市规划管理解释为,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城市规划管理同样处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龙头”地位。城市规划管理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即应贯彻在城市规划工作的始终,是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的重要保证。
 
 
第29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33:依法行政的意义;
    1.概念:简言之,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要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效率性原则、行政统一性原则、行政公开性原则、行政责任性原则。
    3.意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履行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职能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参与城市规划和管理权利的需要,是改善和加强党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推进城市规划事业改革的需要。
 
 
第30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9: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行使和授权、委托,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不仅要合乎实体法,还要合乎程序法,否则,就是行政违法。
 
 
第31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只有符合全部构成条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上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的四个条件,是相关一致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责任。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27:行政法律责任;
    引起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违法可以是行政机关违法,也可以是行政相对违法,其表现有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也有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构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具备责任能力、主观有过错和以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前提。这4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责任。
 
 
第3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面向的是城市,面对的是具体的规划项目或者某一项建设工程,既有宏观的对象,又有微观的对象。认识规划管理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属性,目的是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考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考点3: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特征;
    就城市规划管理职能来说,既有服务又有制约的双重性;就规划管理的对象来说,既有宏观管理又有微观管理的双重性;就规划管理的内容来说,既有专业又有综合双重性;就规划管理的过程来说,既有阶段性又有长期性的双重性;就规划管理的方法来说,既有规律性又有能动性的双重性。
 
 
第33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土地使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是唇齿相依的关系。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3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决策的优化必须掌握一些现代化的决策技术。包括决策中所运用的数字化、模型化、计算机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决策硬技术;具备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提高决策水平的决策软技术。
 
 
考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考点8: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优化及决策依据;
    1.概念: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就是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做出决定,属于行政决策范畴。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是规划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是各级规划管理领导最主要的技能之一,关系到规划管理活动的成败。
    2.依据:规划依据、法制依据、经济技术依据、计划依据。
    3.优化:优化决策结构(包括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策系统);提高决策技术(包括决策硬技术和决策软技术);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包括公众参与、依法决策)。
 
 
第35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并应在法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也予以书面答复。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1.程序:选址申请;参加选址;选址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2.操作要求: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新建、迁建项目需要土地的;原址改建、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完善的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并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不同意也予以书面答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明确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3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核定土地使用容积率属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内容。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包括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进行选址规划管理。
 
 
第37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城市规划实施的最终成果是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因此必须贯穿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过程。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33: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以便开发单位和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
    1.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
    7.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8.关于竣工验收和城市建设竣工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9.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城市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1)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2)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3)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如不符,应责令改正或重机关报补办手续;
    (4)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
    (5)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包括地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6)竣工验收。
 
 
第38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此同年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1979年3月,国务院成立城市建设局、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后,在总结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开始起草《城市规划法》。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立法背景;
    《城市规划法》是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布,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 
 
第39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规框架中,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部分包括土地使用及公共设施两方面,其中《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部门规章。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2:横向体系;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框架
    1.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1)部门规章: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编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6)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5)防洪标准
    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施规范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村镇规划标准
    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部门规章: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街规划管理办法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3.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部门规章:城建监察规定
 
 
第40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中第二、三条中规定,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一是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居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二是本法约束的行为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三是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7:《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
    制定目的: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
    适应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本法约束的行业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制定目的:第一条;
    管理体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和基本方针:第四、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第41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城市人口规模的地域范围是指市区和近郊区。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0:人口的合理布局;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划、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
 
 
第4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4: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对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作用具体规定,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第43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中,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
    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第4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30: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3.除以上1、2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45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章的第二十七条,旧区改建的概念一般包括对旧区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4个方面。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34: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内容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旧区改建的概念包含对旧区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4个方面。
 
 
第4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四章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25: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1.程序
    建设申请、确定规划设计要求、方案审查、建设审批、批后管理。
    2.操作要求
    应试者应掌握以下操作要求: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沿城市道路或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2)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4)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
    (6)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47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章的第十六条中规定,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城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5: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职责;
    1.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和跨省、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48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这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2.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建议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选址工作。
    3.主要内容。
    4.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中央各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49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法。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2.熟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及规划编制原则,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及审批。
 
 
第50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城市
规划法》,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2.开发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3.主管部门。
    4.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地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5.规划的主要内容。
    6.规划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7.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设施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51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适用范围。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3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60%、15%~25%、10%~18%、7.5%~15%。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其他要求确定。针对我国ⅰ棗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22%,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90万m2/hm2、3.5万m2/hm2。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又称配套公建)。
    6.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7.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5%。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9.其他。
 
 
第5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适用范围。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3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60%、15%~25%、10%~18%、7.5%~15%。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其他要求确定。针对我国ⅰ棗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22%,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90万m2/hm2、3.5万m2/hm2。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又称配套公建)。
    6.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7.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5%。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9.其他。
 
 
第53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有转出入车道;
(2)出人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外;
(3)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5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每个城市规划人口所需交通集散广场用地的面积中,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需求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55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5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7日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57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58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除划拨土地以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59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60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61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为合理开发使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2.水资源权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管理制度与主管部门。
    4.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5.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6.防汛与抗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第62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施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作;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3.军事禁区。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4.军事管理区。
    5.军事设施。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6.保护措施。
 
 
第63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并于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2.主要内容。规定了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和不得使用、禁止的内容。
    3.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6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中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0:《城市绿化条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则、建设、保护和管理。
    2.绿化规划的有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绿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65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适用范围。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憩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同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4.规划的内容。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规划,其内容为: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6.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古树名木,严禁砍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和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66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适用范围。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憩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同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4.规划的内容。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规划,其内容为: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6.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古树名木,严禁砍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和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67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行政复议范围。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5.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说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7.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8.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8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上述1)-7)均属行政处罚种类,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有1)-5)。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适用范围。
    2.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相当。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程序。事实调查(包括询问、制作、笔录等)、案件审查、告知当事人事实和权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69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27: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1.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在中国建筑史或城市规划建设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我国近现代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性作品;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上述建筑物、构筑物经过专家鉴定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被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3.历史风貌地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传统风貌完整的生活地域。其范围的划定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的原则。
    4.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第70题
试题答案:e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森林法》,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4年9月20日,第六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
    2.有关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3.规划。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71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的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同时也是领导者对被领导者施加影响的过程,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的,不能超越环境的制约。 

考点:
第一章  行政管理学有关知识   ☆☆☆☆考点8:行政领导的基本概念;
    1.概念:领导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中,领导者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手段,统御和指被领导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行政领导是与行政决策交织在一起的,它贯穿于行政管理的过程始终。
    对行政领导的含义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1)领导是一个由领导者、被领导者及其环境3项基本要素组成的有机系统;
    (2)领导是一个动态的行为活动的过程,旨在实现某一管理目标;
    (3)领导是一种上下双方共同的行为的过程;
    (4)领导是高层次的社会管理活动;
    (5)行政领导是具有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综合性的活动。
    2.行政领导的职责:计划、组织、指挥、人事、协调。具体为:
    (1)确立本组织目标;
    (2)组织与协调下级的工作;
    (3)协调本组织与外部的关系;
    (4)激励下属努力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工作并对他们的工作及时予以评价和控制;
    (5)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启用人才。
 
第72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了要进行以上ab所述方式外,还要加强在职人员的知识教育与专业培训,必须设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新精神。
 
 
考点:
第一章  行政管理学有关知识 ☆☆☆☆☆考点13:提高行政效能的方法;
    1.概念: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生命力的体现,是行政管理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起点和归宿。简单地说行政效能就是行政投入与行政产出之间的比值。
    行政效能是行政产出的能量、数量、质量与行政投入间的综合比值关系,是行政能率、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的合称。
    2.方法:
    (1)改革组织体制;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第73题
试题答案:bc
试题解析:
提示: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1:法律;
    法律:广义上,法律是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则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3要素:假设、处理、制裁。
 
 
第74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便民原则。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30:行政救济基本内容;
    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1.行政复议
    (1)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便民原则。
    (2)特征:
    (a)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b)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c)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d)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e)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
    (f)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3)申请复议的时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当在知道具体行政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75题
试题答案:ac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管理为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同时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后者体现为“一书两证”制度。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7:编制城市规划;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岁月、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逐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76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对于保证管理目标的完成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弥补作用、监督作用。
 
 
考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考点11: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及其过程;
    1.基本原理
    (1)综合原理:综合运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2)系统原理:运用系统原理来保证城市规划中各个层次系统规划的实施,保证城市各个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转和发挥。
    (3)连续原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过程,是通过一个环节又一个环节的连续工作来完成的,因此必须按程序、制度办事,也就是强调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阶段性、连续性、不可逆性和每一个环节的重要性。
    (4)动态原理:城市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动态的,城市规划管理同样要以动态发展的观点来对待。
    (5)分工原理:只有合理分工和相互合作才能应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和变化多端的局面,必须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
    (6)反馈原理:通过管理的网络化和民主化来进行反馈,使城市规划实施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管理过程
    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到实施管理。其过程性在规划管理不同层次的系统(城市规划管理大系统、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子系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小系统)中都显现出现。
    3.运行机制
    协同机制、调控机制、反馈机制。
    调控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应从3个方面加强控制,系统内部;外部系统对管理系统的控制;管理系统对管理对象的控制。调整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弥补和监督作用。一般包括微观、中观、宏观3个层面的控制。
    调控过程:事前控制(规划审批前),事中控制(审批过程中),事后控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77题
试题答案:bd
试题解析:
提示:历史风貌地区保护的物质形态内容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素:1.自然地理景观环境;2.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3.历史建筑实体。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32: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1.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
    内容:建筑物实体和环境两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
    注意:珍惜意识,抢救第一,防伪杜假,理顺关系,旧城改建。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
    内容: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物质形态包括自然地理景观环境、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历史建筑实体。
 
 
第78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7:《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
    制定目的: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
    适应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本法约束的行业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制定目的:第一条;
    管理体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和基本方针:第四、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第79题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让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人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2.主管部门。
    3.规划和计划。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并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4.规划控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附图,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5.用地规划许可。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规划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的,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80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建监察人员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城建监察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并满足选项ab要求。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1:《城建监察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
    3.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在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是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活动的要求是:实施城建监察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81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取得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取得乙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上述1、2、3、4的规划设计。
 
 
考点:
第四章  依法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     ☆☆☆考点11: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受本省或本市的委托承担本省或本市规划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种详细规划;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
    丙级:当地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专项规划;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丁级: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设计;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82题
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公共停车场属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包括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83题
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提示:征用选项abd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abd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84题
试题答案:bcd
试题解析:
提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85题
试题答案:bc
试题解析:
提示:商品房预售,首先应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满足选项bc条件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86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87题
试题答案:abc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地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2.基本概念。
    3.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应当建设自然保护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4.自然保护区分的分级。
    5.自然保护区的规划。
    6.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7.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限制。
 
 
第88题
试题答案:ac
试题解析:
提示: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7日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89题
试题答案:de
试题解析:
提示:管线的平面布置过程中,根据管线的性质和埋深等确定其排列次序,从道路规划红线向道路中心排列: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配气管、配水管、热力管(以上一般在人行道上),输气管、输水管(以上一般在慢车道下),雨水干管、污水干管(以上一般在快车道下)。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2.主要内容。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3.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和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地下敷设。沿城市道路敷设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5.架空敷设。
    6.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0题
试题答案:acde
试题解析:
提示:城镇体系规划应包括的内容除选项acde外,还包含: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的措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省城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第91题
试题答案:abce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5.0.2要求,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适用范围。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3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60%、15%~25%、10%~18%、7.5%~15%。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其他要求确定。针对我国ⅰ棗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22%,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90万m2/hm2、3.5万m2/hm2。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又称配套公建)。
    6.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7.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5%。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9.其他。
 
 
第92题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立法的原则是指贯穿整个行政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其行为要遵守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制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还应特别注意贯彻以上acd原则。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19:行政立法原则;
    1.行政立法除了要遵守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法制统一和以政策为指导的一般原则外,还特别要注意贯彻从实际出发、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行政立法行为只有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并且可以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才可以行政立法。这样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
    3.行政立法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活动方式和法定步骤。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第93题
试题答案:cdef
试题解析:
提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的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30:行政救济基本内容;
    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1.行政复议
    (1)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便民原则。
    (2)特征:
    (a)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b)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c)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d)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e)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
    (f)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3)申请复议的时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当在知道具体行政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94题
试题答案:cdf
试题解析:
提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任务决定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内容。主要管理内容除包括选项abe外,还包括:核定建筑密度,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设计要求。选项c属于选项a的内容。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5: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内容;
    1.依据:城市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2.内容:选择建设用地地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核定容积率,核定建筑密度、核定土地使用及其它规划设计要求。
    3.范围: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也必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95题
试题答案:cf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性质、位置、范围、面积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按城市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工业开发区及不同功能作用的开发地区及规划保留区、控制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36: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政检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两种:一种是对建设工程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种是对规划建成区和规划保留、控制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96题
试题答案:abe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道路网布局基本确定后,重点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为今后交叉口的实施和交通组织提供条件,必须考虑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性质,提高通行能力。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97题
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提示:随着《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深感需要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方面的法规,以便在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8年8月批准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2.主要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8题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包括以下内容:
(1)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2)工业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的用水量。(3)公共设施用水量: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4)其他用水量: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军营、军事设施、监狱等)用水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8年8月批准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2.主要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9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发电厂种类主要是: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和其他电厂,如太阳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潮汐发电厂、地热发电厂。目前我国城市供电电源仍以火电厂和水电厂为主,核电厂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他电厂占的比例很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7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适用范围。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4.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
    5.城市用电负荷。城市用电负荷也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
    6.城市供电电源、电网和供电设施。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规划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4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3个变压层次。
    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可与其他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第100题
试题答案:abcef
试题解析:
提示:书证、物听、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均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但须经法庭审查属实。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再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受案范围。在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布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3.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参加人。
    5.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6.起诉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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